酒后驾车险一出生便是错?
著名笑星牛振华憾别人世已经有些时日了,然而由于其死亡的特殊性和他本人自身的“明星效应”,使人们对酒后驾车的行为更加深恶痛绝,也使人们不禁不用另一种眼光,重新审视在批判和褒贬声中出台、曾被传媒搞
得沸沸扬扬的“酒后驾车险”。 一石激起千层浪 “酒后驾车也能上保险?”一向被车辆保险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的酒后驾车行为,也被一种新的车辆附加险列入了保险范围。首吃“螃蟹”的天安保险公司这一行为一石千浪,这一险种到底该不该存在? 存在是否合法?保险界、交管部门、法律界和消费者等关联方显然站在了不同的立场上。 据介绍,“酒后驾车险”是天安保险公司四个汽车保险产品的附加险。相关保险条款规定: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肇事,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,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,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。 由于是附加险,投保人只有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、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、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,才可投保“酒后驾车险”。投保后因驾车人饮酒肇事造成交通事故,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的,由保险人负责赔偿,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,并设定每次赔偿均实行30%的绝对免赔率。 据了解,该附加险的费率为保险金额的0.8%。如果投保20万元的“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”,需要每年缴纳1600元的保费。在出险时,最多能获得14万元的保险赔偿,另外6万元属于绝对免赔金额,由驾车人自己承担。 终极关怀还是逍遥放纵 尽管“酒后驾车险”保障了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利益,但它在客观上也有可能淡化驾车人的风险意识。因此,它一经披露,就遭到人们的质疑,是纵容犯错还是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?“酒后驾车险”面临深刻的道德风险。 “这种保险保障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酒后驾车行为,因此保险本身并不合法”。反对者列举了大量的法律和事实依据,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,为这种违法行为做保险,于法于理都没有存在依据,因而保险本身也不合法。 以往各家保险公司都曾规定酒后驾车一律不纳入保险的范围,驾车人对此也许会心存顾忌,小心谨慎,而投了“酒后驾车险”的司机的心理防线自然会有所放松,一定程度上从侧面助长了酒后驾车的肇事行为,使驾车人有恃无恐,从而增加酒后肇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。 但是,赞成者普遍表示了以下论调,这种保险与盗抢险等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险种属同一性质,保障的是受害人而非肇事人利益,与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系,在不能确保“危险”发生概率为“0”的情况下,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,其存在就是合理和正常的。 缘何少人问津 据有关报道,天安公司的酒后驾车险自推出以来,市场一直反应平平,不论是北京、沈阳还是南京,市场都未打开。对于“酒后驾车险”引发的争议,天安公司再三申明:“酒后驾车险”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,属于责任保险,是对酒后驾车肇事后受害的第三方利益的一种保护。 对于市场的无声反应,天安保险车险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是由于其“宣传没有到位,消费者不太熟悉”的缘故。同时,他也表示,对于这一险种面世后所遭遇的状况,与其较高的定价不无关系(每份约需2000元),这也清晰地反映了目前国内消费者“过多注重价格,不太接受新鲜事物的消费习惯”。这位负责人显然注意到了市场疲软的客观原因,至于主观因素,基于自身所处地位,估计难以预计,即使对此有所顾及,客观形势也碍于表述。 相关业内人士认为,对于“酒后驾车险”这一险种,无需刻意去考虑其本身的对错和存在合理性。因为一个保险产品的好坏,消费者是最终的裁判,市场是检验保险产品优劣的试金石。但考虑到新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对酒后驾车作出了更为严厉的惩罚,所以这一险种是否有悖于现行法律精神,有悖于道德标准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。